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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 信:民事诉讼判决公告
2008-6-20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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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台一铜业(广州)有限公司(下称:台一铜业)、珠海格力电工有限公司(下称:珠海格力)、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陕西金山)与公司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判决如下:
公司应在相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货款3904405.9元、3202020.48元、3010151元分别支付给原告台一铜业、珠海格力、陕西金山;支付截止到2007年10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90184.34元给原告台一铜业;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以3202020.48元、3010151元为本金,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8年3月1日、200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珠海格力、陕西金山。
驳回原告台一铜业、珠海格力、陕西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台一铜业案受理费42084元,由台一铜业承担152元,公司承担41932元;珠海格力案受理费336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23元,由珠海格力承担1506元,公司承担37117元;陕西金山案受理费30926元,由陕西金山承担56元,公司承担30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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