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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能股份与港资合作新能源或泡汤
2008-9-17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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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欧阳波
    赣能股份000899)公告,由于香港华基光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无法到位,公司与华基光电合资设立的江西赣能华基新能源有限公司将面临自动解散的风险。
    根据公告,公司与香港华基光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华基光电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后者为前者的100%控股子公司,为实际一致行动人)2007年5月21日在香港签署《关于合资经营江西赣能华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公司接受华基光电委托,全面办理合资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3月12日,合资公司获准在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3750万元,占出资额的75%;华基光电出资1250万元等值外汇,占出资额的2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资公司应在获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资本金注资。基于此,在合资公司依法设立后,公司分别于2008年4月23日、5月22日正式电子邮件通知华基光电,要求其尽快确定其1250万元资本金注资安排,华基光电未有明确答复;7月22日,双方就合资公司注资等问题举行专题协商并形成正式会议纪要,华基光电承诺在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注资,逾期如未完成,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截止2008年8月20日,华基光电未缴付分文。8月22日,公司以电子邮件及特快专递方式向华基光电发出《关于要求华基光电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函》,再次提醒未按期注资的严重后果,敦促其切实履行出资义务。8月29日,华基光电复函称将于近日赴南昌就双方的合作签署补充协议,并落实、确定华基光电的注资日期,但其未践约成行。
    9月2日,华基光电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提出“抱歉告知,我司经慎重考虑后,得出暂时终止合资公司合作的结论”。9月3日,公司委托常年法律顾问以电子邮件及特快专递方式向华基光电发出律师函,一方面继续敦促其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其就是否终止合资公司合作做出正式而明确的答复。截止2008年9月12日,合资公司工商注资期限届满,华基光电最终未就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做出任何正式、合理说明或明确答复。因此,合资公司无法在国家工商部门规定的注资期限内完成注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资公司将面临自动解散的风险,有关后续事宜目前仍需进一步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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